場地借用申請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活動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94年5月11日訂定
民國103年6月17日修正
民國106年2月22日修正
民國106年12月11日修正
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
民國109年11月18日修正
民國112年08月22日修正

 

一、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活動場地,維 護並發揮場地功能,依據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 則第 3 點規定,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家提供活動場地,以活動中心二樓(羽球場)為限。

三、本家活動場地在不影響家童使用之前提,得提供各級機關、學校、團體及一 般社區民眾舉辦藝文、社教、公益及體育之活動與集會。

四、本家活動場地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開放時段以本家家童無使用場地需求時段為原則。

五、場地使用單位或人員應先向本家提出場地使用申請(申請書如附件),經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單次性使用場地者,應於當日(次)完成繳費;連續期間使用場地者,應於該期間首日完成繳費。

六、本家活動場地提供使用之收、退費基準如下:
(一) 收費標準:

  1. 1.場地每一小時收費新臺幣四百元整;使用冷氣者,每小時加收一百元整。
  2. 2.逾時使用每小時加收百分之三十費用,逾時半小時以上者以一小時計算。
  3. 3.連續使用三個月者,收取百分之九十費用;如需持續借用請重新簽訂活動場地提供使用申請書。
(二) 退費基準::
  1. 1.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場地使用及本家有場地使用需求暫停借用場地者,不予收費或全數退還費用。
  2. 2.本家擔任該活動之辦理單位,含主辦、承辦、協辦或合辦者,得免收費用。

七、場地使用費由本家行政室負責收繳及製發收據,並依會計規定繳交公庫。

八、場地使用單位或人員,應配合本家管理之事項如下:

  • (一) 場地使用人員應檢附人員名冊,以供本家保全人員確實核對身分列管並請遵守本家門禁管制規定,其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應由場地使用單位或人員會同本家協調處理。
  • (二) 使用場地附設設施、進行各項場地佈置或存放安裝相關器材者,須於事前徵得本家同意。
  • (三) 場地使用後,應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清除或運離;負責清潔並恢復場地原狀。
  • (四) 場地使用期間有毀損建物或設施設備者,應負修繕或賠償責任。

九、場地使用單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使用,不得要求賠償,但已繳 費未使用時段可申請退還:

  • (一) 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 (二)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
  • (三) 使用單位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 (四) 毀損活動場地建築與設施設備,經評估不宜繼續借用者。
  • (五) 影響本家教學訓練活動者。

十、本要點經本家家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活動場地提供使用管理要點
    下載 Pdf 檔(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場地提供使用要點112.8.22(核准版).pdf)_另開視窗
  • 場地申請書
    下載 ODT 檔(場地申請書(112.8.22).odt)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3-08-28 下午 04: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