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家童申訴小組設置要點
108年3月14日訂定
109年12月14日修訂
110年5 月24日修訂第二、八點,增列第十六點
一、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保障家童權益,提供家童對本家各項輔導、生活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之申訴管道,特設本家家童申訴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委員十五人,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家主任擔任。
(二)內部委員十人:由本家科室主管代表三名、社會工作員及保育員代表二名、家童代表五名擔任。
(三)外聘委員四人:由學者、專家等社會公正人士及家友擔任,其中結案家童至少一名。
三、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四、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小組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六、家童及其他相關人員(含委託單位社工員、家童家屬及學校師長)對本家各項輔導、生活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如有申訴,應於事件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由本人以書面向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訴,必要時得委由社工員或保育員代擬申訴書。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七、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格式如附件。
八、申訴人得依其需求申請輔助人員,協助申訴過程中溝通及對話,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訴人未申請輔助人員,惟本家收受申訴書後評估申訴人能力認為有必要申請輔助人員者,應主動為其選任適當輔助人員協助之。
九、申訴人於事件開始評議前,得申請對該事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之;小組委員對申訴事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應申請迴避。申請同意與否,由本小組共同決定之。
十、申訴人向本小組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案件未作成評議決定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出申訴。
十一、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人,對於申訴之評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本小組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關係人(保育員、社工員、家長等)到會說明,另申訴人亦得請求到會說明。
十三、本小組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家童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十四、本小組受理申訴案件起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並做成評議,評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未能於一個月完成評議者,應書面通知申訴人延長辦理之理由及期限。
十五、申訴人如不服評議決定,應於收到該決定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以一次為限,其程序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六、第九、十四、十五點所列申請迴避、會議評議通知及提起再申訴均以書面為原則,惟應視申訴人能力等評估輔以口頭說明協助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