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膳食管理小組設置規範
84年4月28日修訂;89年3月28日修訂;
91年4月28日修訂;98年6月6日修訂;
103年6月2日修訂;104年9月11日修訂;
105年4月21日修訂;107年1月16日修訂
衛生福利部北區兒童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達膳食管理之完善、注重營養均衡與改良,以提升家童膳食品質、增進其身心健康,特設置膳食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第一條】 管理小組委員由主任委員、主計委員、查驗委員、總務委員、行政委員、衛生管理委員組成及其他委員,主要職責分配如下:
一、 主任委員1人:由家主任指派各單位主管(主計員除外)輪流擔任。負責每月召集各委員召開會議、策劃督導膳食委外招標案規劃及每年提報績優委員名單送本家考績委員會審核敘獎等綜理管理小組各項事務。
二、 主計委員1人:由主計單位主計員擔任,按會計程序辦理審查各項開支及帳目登載事宜。
三、 查驗委員每日1-2人:由保育科人員輪流擔任查驗生鮮食材。
四、 總務委員2人:由行政室及社工科各1人擔任,負責辦理每日膳食人數統計、米倉、捐物加菜處理、及代收繳伙食費。
五、 行政委員2人:由行政室及社工科各1人擔任,負責以下事項:
六、 衛生管理委員1人:由保健室擔任,負責以下事項:
七、 其他委員2人:由家童代表2名擔任,負責反映餐廳與廚房環境衛生及伙食意見。
八、 外聘營養師:由本家外聘營養師負責審核廠商提供之菜單,並提供營養諮詢服務。
【第二條】 管理小組全體委員均無給職、任期1年,期滿改組,不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小組應依社會工作科提供之家童入退家統計表辦理人數異動登記,以為核算家童用膳人數之依據。
【第四條】 為提供營養均衡及有品質膳食,管理小組每月應召開一次小組委員會議,邀請委外廠商管理人、營養師及本家自聘營養師討論膳食業務運作情形,並製成紀錄陳核。
【第五條】 管理小組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並禁止搭伙員工擅留食材自炊行為。
【第六條】 主計委員不定期會同管理小組主任委員、總務委員及衛生管理委員督導膳食管理情形,並填列督導檢查表,必要時家主任或秘書將一同前往督導。
【第七條】 本規範奉家主任核定後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